乘用车
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及以下):
1.0升(含)以下的:每辆每年基准税额为120元;
1.0升至1.6升(含)的:300元/辆/年;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辆/年;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辆/年;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辆/年;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辆/年;
4.0升以上的:3600元/辆/年。
商用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每辆480元;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540元;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
车船税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
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1、乘用车: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2、商用车: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标准;
3.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