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遗失、损毁离婚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本人办理: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簿
委托办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委托书(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3、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注: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有关材料、证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
办理时限:
在各类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可以现场办理完毕
办理费用:
工本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