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
1、已经住满5年;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2、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上市前必须要去南京市房产保障办公室(房改办)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之后的手续就和商品房一样了。
注意:
(1)如果卖方自己和配偶、子女没有合法的第二居所(有产权证的),唯一一套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如果卖方当初是居民拆迁,还需要缴纳交易差额的50%收益金,如果卖方是农民征地拆迁,则没有收益金。
(2)对于买方来说,房子一旦过户,经济适用房性质会变成商品房。
转让方提供:
1、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转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转让房屋的契税完税发票及购房发票;
4、申购经济适用房时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需双方签字);
6、他处住房证件(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凭证,满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7m2以上的条件);
7、有关房屋的继承公证、赠与公证及司法判决等材料。
受让方提供:
受让方身份证件。
1、转让方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上市申请,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上市材料。
2、市房改办收到转让方提供的上市材料,逐件校验后出具收件收据;
3、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提供的上市材料在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进行审核。初审、复审符合上市条件的予以上市确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予以退件处理。
4、符合上市条件的转让方需缴纳政策性差价的,双方任意一方持交银行款单(现金转账支票)到市房改办一楼(1)号财务窗口办结交款手续,凭交款票据和个人身份证以及收件收据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 符合上市条件的转让方无需缴纳收益金的,持个人身份证、收件收据到市房改办(2)、(3)号窗口领取《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或退件通知书
5、转让方与受让方持《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有收益金的需带收益金结算票据)到房屋产权交易市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一楼
电话:025-847845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经济适用房交易需要缴纳的税费总共包括:政府差价收益金、营业税、个税、契税以及交易手续费。
1、政府差价收益金
(1)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和低收入申购来的经济适用房都需要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
差价收益金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转让核定的契税计税额-(原购房缴纳契税计税金额+原契税实缴额)】×50%。
(2)不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征地拆迁补偿取得的经适房不需要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家庭共同申购人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不需要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包括国有土地拆迁和低收入申请取得)
以上是否需要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会在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上注明。如需要缴纳政府差价收益金,收益金部分必须在市房改办一楼大厅1号窗口拿上市确认书当天缴纳!(申请上市5个工作日取件)
2、营业税
与正常二手房交易一样,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满五年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购房发票满五年是确认能否上市交易,有无营业税则以证载日期(低收入申请取得)和拆迁协议的时间为准。
不满五年的,则需要缴纳房屋核定总价5.55%的营业税。(低收入申请的经济适用房证载时间不满5年)
3、个税
交易中的经适房,如果符合“满五年唯一”的条件,可以免征个税。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规定:“除上市房屋外,上市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有第二套家庭人均满17平方产权住房”(包括当时家庭共同申购人员),需要缴纳个税的缴纳标准同普通住宅买卖的标准,即:房屋全款的1%或者差额的20%。
注:
不交个税情况:虽然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条件中有“除上市房屋外,上市房屋所有权人应有第二套住房”,但并不表示经适房就没有“满五年唯一”的。比如房东就房屋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交易买卖时子女提供房屋承诺自己房屋给父母居住,那么此房也可以交易买卖且无个税。
4、契税
(1)90㎡以下:首次1%、非首次3%
(2)90-144㎡(含90㎡):首次1.5%、非首次3%
(3)144㎡以上(含144㎡):首次3%、非首次3%
5、交易手续费
登记费:80元/套
配图费:20元/证
转让手续费:交易双方各3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