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单独立户(双军人子女、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子女或父母双亡人员子女等除外)。
分户
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
注:
1、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
2、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家庭户立户登记的:
1、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3、相互关系证明;
4、私有房屋产权证;
5、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申请分户的:
1、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对房产进行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农村地区应当提供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确认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房产分割公证文书;
3、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立户: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所需材料;
分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材料准备齐全的,即时办理。